税法通讯

2023年第12期 总第144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综合法规类

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2023年12月25日起我国给予安哥拉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2024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二、其他类

关于公布第十八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关于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关于认定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等10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综合法规类

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420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93个税目、“受惠国2LD2”的191个税目,共计8804个税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相关文章:

2023年12月25日起我国给予安哥拉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2023年12月25日起我国给予安哥拉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6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换文进展另行公布。 

我国给予安哥拉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中非友好合作精神,共筑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成文日期:2023-12-07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7日

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3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附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5个附件详细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3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附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2024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为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经第八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4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二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三是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此外,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

202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4年将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为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2024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为促进我国优势产品更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024年将适当调整本国子目,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57个。

上述调整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利于推动内生动力持续增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6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以及海口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7日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

 

 

二、其他类

关于公布第十八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沪税函〔2023〕10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3-11-29

状态: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八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十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十八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上海艾布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桃江路15号

2

上海艾布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B1-08b商铺

3

英皇钟表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六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01号一层(L1层)137室

4

圣罗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1-05号商铺

5

宝曼兰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W-L1-18号商铺

6

戴比尔斯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301铺位

7

丝黛拉麦卡妮(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2-35&36号商铺

8

兹默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普安路128号703室A9座

9

兹默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W-L1-26b号商铺

10

上海风袅桐影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J区30号

11

上海风袅桐影服饰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3-15a号商铺

12

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第四分店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T4b单元

13

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十四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102部位148A/149号铺位

14

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十一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27铺位

15

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十二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23A铺位

16

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十三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1-19号商铺

17

上海浦东开市客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5178号

18

恩思恩时尚(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1层107单元及2层209单元

19

汤丽柏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东育路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2-13C号商铺

20

古帆餐具(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15A号铺位

21

上海百联西郊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号

22

宝曼兰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21层03室

23

宝曼兰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D座(商场裙房)地下一层(-1层)LG1-43室

24

宝曼兰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03铺位

25

托特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481-485号1704室-01

26

托特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W-L1-25号商铺

27

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东育路第一分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500弄1-9号S-L1-29号商铺

28

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太仓路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181弄25号一楼101A-a单元

29

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吴中路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599号1层L132b商铺

30

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北路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地上一层【L1080,L1099】号商铺

31

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淮海中路第二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166室

 

 

关于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号:沪医保规〔2023〕1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23-11-29

各有关单位: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85元调整为7169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665元调整为4149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935元调整为2419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5元调整为1149元。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45元调整为595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15元调整为76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85元调整为93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245元调整为295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四、其他

1.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2.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5日。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法〔2023〕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3-11-29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要求,我局对2023年4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37件,全文失效的73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2023年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1:

 

 

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

 

 

 

 

(一)预算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

沪财预〔2006〕65号

2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7〕39号

3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17〕65号

 

 

 

 

(二)国库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4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罚没财物收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发的通知

沪财预〔1988〕1号

5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19〕23号

6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沪财库〔2019〕24号

 

 

 

 

(三)行政政法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7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

关于下达《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2016〕66号

8

市财政局
市监狱管理局

关于调整在押罪犯伙食费等支出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2019〕2号

 

 

 

 

(四)教科文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9

市财政局
市教委

关于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财教〔2006〕6号

10

市财政局
市教委

关于做好免费教科书和“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沪财教〔2008〕14号

 

 

 

 

(五)社会保障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1

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2〕21号

12

市财政局
市人保局
市残联

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社〔2017〕69号

 

 

 

 

(六)企业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3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市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3〕97号

14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2〕22号

 

 

 

 

(七)会计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5

市财政局

关于水泥厂和用户留存散装水泥节包费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7〕62号

16

市财政局

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中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规定

沪财会〔1998〕57号

17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作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2000〕41号

18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沪财会〔2003〕201号

19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

沪财会〔2015〕73号

 

 

 

 

(八)税政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20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税〔2012〕16号

21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32号

22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6〕77号

23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发〔2020〕8号

 

 

 

 

(九)绩效评价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24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镇(乡)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绩〔2013〕18号

25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绩〔2014〕22号

26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绩〔2018〕17号

27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绩〔2019〕20号

28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绩〔2020〕8号

29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区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绩〔2020〕9号

 

 

 

 

(十)政府采购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30

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

沪财库〔2007〕18号

31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9〕26号

32

市财政局

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33

市财政局
市绿化市容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设备设施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沪财库〔2011〕48号

34

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采〔2018〕25号

35

市财政局

关于推行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财采〔2020〕2号

36

市财政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

沪财采〔2020〕5号

37

市财政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采〔2022〕8号

 

附件2:

 

 

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政策法规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的通知

沪财发〔2017〕10号

2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

沪财发〔2017〕11号

3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

沪财发〔2018〕5号

 

 

 

 

(二)预算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4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献血补偿金和用血互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4〕83号

5

市财政局
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税局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3〕29号

6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17〕40号

7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7〕146号

 

 

 

 

(三)国库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8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沪财库〔2013〕22号

 

 

 

 

(四)行政政法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9

市财政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5号

 

 

 

 

(五)教科文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0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9号

11

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市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7〕40号

 

 

 

 

(六)经济建设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2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建〔2016〕18号

 

 

 

 

(七)农业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3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1〕8号

14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农〔2013〕8号

15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农〔2013〕36号

16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17〕63号

17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17〕68号

18

市财政局

关于深化完善财政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的通知

沪财农〔2020〕19号

 

 

 

 

(八)社会保障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19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2〕102号

2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财社〔2000〕44号

21

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市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社〔2001〕45号

 

 

 

 

(九)企业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22

市财政局

关于发放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资金和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5〕23号

23

市财政局

关于核拨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财政拨补资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5〕26号

24

市财政局

关于出国赴港澳人员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资金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5〕45号

25

市财政局

关于改进财政核拨企事业单位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资金方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5〕93号

26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郊县城镇居民副食品补贴的定额转帐支票改发现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6〕17号

27

市财政局

关于中央在沪企事业和行政单位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财政负担问题的函

沪财企二〔1986〕19号

28

市财政局

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定额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6〕29号

2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大中专及技校学生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6〕34号

3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清真居民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7〕46号

31

市财政局

关于迁居江苏省的本市离退休人员的肉价补贴恢复由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7〕86号

32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沪财企二〔1988〕13号

33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物价局

关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增发2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88〕40号

34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大学、中专及技校学生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11号

35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物价局
市粮食局

关于适当扩大本市少数民族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享受范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20号

36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物价局

关于适当扩大本市少数民族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享受范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21号

37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号

38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76号

39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8〕22号

40

市财政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企〔2022〕21号

 

 

 

 

(十)会计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4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87号

42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8〕56号

43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11〕57号

44

市财政局

关于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2018〕8号

45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

沪财会〔2020〕25号

 

 

 

 

(十一)金融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46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8〕23号

47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沪财发〔2020〕2号

48

市财政局
市金融工作局
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0〕6号

49

市财政局

关于预拨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沪财金〔2020〕5号

 

 

 

 

(十二)税政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50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变更《计划外生育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沪财综〔2000〕68号
沪价行〔2000〕215号

51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6〕22号
沪价费〔2006〕9号

5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对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预〔2008〕84号

53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本市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9〕60号

54

市财政局
市规土局

关于同意松江区规划局为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沪财预〔2009〕93号

55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1〕149号

56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2019〕13号

57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0〕1号

58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1号

59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沪财发〔2020〕3号

60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0〕8号

61

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税务局

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0〕19号

62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16号

63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委宣传部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18号

64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2〕26号

 

 

 

 

(十三)绩效评价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65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财绩〔2013〕15号

66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0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的通知

沪财绩〔2019〕12号

67

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市级预算部门开展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

沪财绩〔2020〕7号

68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的通知

沪财绩〔2021〕10号

 

 

 

 

(十四)政府采购类

序号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号

69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采〔2012〕22号

70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2号

7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4号

72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12号

73

市财政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沪财采〔2020〕27号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财会〔20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四、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附件3)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8日 

 

 

关于认定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等10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税发〔2023〕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3-12-11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等106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3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2023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名称

有效期限

征管区局名称

备注

1

53310000MJ49553486

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

2023.06.01-2027.12.31

宝山区税务局

 

2

51310000MJ4903791D

上海市鸡西商会

2023.01.01-2027.12.31

宝山区税务局

 

3

53310000MJ4951486W

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宝山区税务局

 

4

52310000MJ493191XW

上海林海双碳生态研究院

2022.07.01-2026.12.31

宝山区税务局

 

5

51310000501782426Q

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长宁区税务局

 

6

51310000MJ49043051

上海市青岛商会

2020.12.01-2024.12.31

长宁区税务局

 

7

51310000501770185L

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长宁区税务局

 

8

53310000MJ4953502C

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长宁区税务局

 

9

5131000050178072XJ

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2023.01.01-2027.12.31

长宁区税务局

 

10

53310000MJ4951363U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长宁区税务局

 

11

53310000MJ49534731

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奉贤区税务局

 

12

513100005017696355

上海港口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3

53310000MJ4950774F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4

51310000501770281X

上海市羽毛球协会

2022.01.01-2026.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5

53310000501773837W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6

53310000MJ4955276D

上海蚂蚁森林生态绿色发展基金会

2023.04.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7

51310000501767787P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8

52310000MJ4932429T

上海市新时代信访理论和实践研究院

2023.09.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9

53310000MJ495525XJ

上海益志领公益基金会

2023.03.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0

513100005017683689

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

2021.01.01-2025.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1

513100005017691760

上海市民防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2

513100005017708559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3

51310000501768886H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4

51310000501777862K

上海国防交通协会

2022.01.01-2026.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5

53310000MJ49504249

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6

5131000050177694XK

上海进出口商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7

5131000050176958XY

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8

513100003414911275

上海市病理生理学会

2021.01.01-2025.12.31

黄浦区税务局

 

29

51310000501773757F

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黄浦区税务局

 

30

53310000MJ495189XU

上海十方福德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嘉定区税务局

 

31

52310000MJ4930319M

上海无畏创意经济区域合作促进中心

2023.01.01-2027.12.31

嘉定区税务局

 

32

53310000MJ4951689H

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嘉定区税务局

 

33

52310000MJ4931485D

上海市沧海盐田盐文化博物馆

2021.09.01-2025.12.31

金山区税务局

 

34

53310000501782549K

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5

533100003216825830

上海大千挚爱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6

5131000050177897X5

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7

53310000MJ4951267J

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8

513100005017748051

上海市优生优育科学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静安区税务局

 

39

513100005017723838

上海市托幼协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0

513100005017820477

上海市电力工程行业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1

51310000501768034Q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2

51310000501780092E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2022.01.01-2026.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3

53310000501772359H

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4

51310000501769950Q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5

523100007584322457

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

2023.01.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6

51310000MJ49053247

上海市宜宾商会

2023.06.01-2027.12.31

静安区税务局

 

47

51310000501770046X

上海市航空学会

2023.01.01-2027.12.31

闵行区税务局

 

48

52310000MJ4931784B

上海君智谷新兴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2.01.01-2026.12.31

闵行区税务局

 

49

51310000MJ4905295U

上海市长沙商会

2023.05.01-2027.12.31

闵行区税务局

 

50

53310000501772885L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普陀区税务局

 

51

51310000501782506C

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2023.01.01-2027.12.31

普陀区税务局

 

52

51310000501778830H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普陀区税务局

 

53

53310000MJ4951398E

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4

53310000MJ4950504W

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01.01-2025.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5

5331000050178259XN

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6

53310000501782194J

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7

53310000501779139N

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

53310000MJ49552848

上海库珀益启公益基金会

2023.04.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59

5331000050178064XQ

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0

53310000MJ49535107

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1

53310000MJ4951806B

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2

53310000501782290U

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3

53310000501779569G

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4

52310000MJ4931653F

上海长三角区块链产业促进中心

2021.11.01-2025.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5

53310000MJ49538950

上海怡杰创新科技发展基金会

2020.01.01-2024.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6

5131000050178240XX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7

533100005017679201

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8

53310000501780180N

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69

53310000MJ4950707H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0

51310000501781247B

上海市江苏商会

2020.01.01-2024.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1

533100005017799482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2

53310000MJ4950598J

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2021.01.01-2025.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3

53310000MJ4955428R

上海伏明公益基金会

2023.08.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4

53310000MJ4951857K

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75

53310000MJ4953617J

上海中善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松江区税务局

 

76

52310000MJ4931397Y

上海艺术百代美术馆

2021.06.01-2025.12.31

松江区税务局

 

77

5331000032953805XL

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2020.01.01-2024.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8

51310000501778785G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79

52310000329617217N

上海伴城伴乡城乡互动发展促进中心

2020.01.01-2024.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0

5131000050177395XY

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1

513100005017786897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2

52310000MJ4930853K

上海盖亚人工智能高校学术发展中心

2020.05.01-2024.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3

51310000501770089B

上海市会计学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4

523100007421124669

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

2022.01.01-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5

53310000501775082K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6

53310000501777387J

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7

53310000MJ4953609P

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8

51310000MJ4901075H

上海市橄榄球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89

51310000501779745K

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90

5131000050177432X1

上海市计量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91

53310000501777985E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92

53100000717840410G

巨人慈善基金会

2020.01.01-2024.12.31

徐汇区税务局

 

93

51310000501780674L

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

2023.01.01-2027.12.31

徐汇区税务局

 

94

53310000501779147H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95

51310000501778064K

上海水产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96

5331000050177993X2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97

53310000501779550K

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98

53310000501780068P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99

53310000341491039G

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0

53310000MJ4951558M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1

53310000501779710T

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2

513100005017778976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3

53310000501781941A

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4

53310000501779155C

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5

53310000MJ4955305Q

上海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5.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106

53310000501780009L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01.01-2027.12.31

杨浦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状态:全文有效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3〕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公立医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12月18日

 

 

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交运规〔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现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12-21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2. 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3. 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5. 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6. 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7. 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8. 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9. 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11.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13. 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14. 上海仁德基金会

15. 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6. 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7.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18. 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9. 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20.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21.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2. 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2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 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 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27. 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28. 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29.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

30. 上海立信德豪公益基金会

31.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32. 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33. 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34.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35. 上海太保蓝公益基金会

36. 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37. 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38.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39.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0. 上海心苹公益基金会

41. 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42. 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43. 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44. 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45. 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46. 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47. 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48. 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49. 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1. 上海市静闲公益基金会

52. 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53. 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54.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5. 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56. 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

57. 上海金桥碧云公益基金会

58. 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5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0. 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61. 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62. 上海普兰文化艺术基金会

63.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64. 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 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7. 上海宏信艺术基金会

68. 上海申江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69. 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70. 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71. 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72.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3. 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74.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75. 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76. 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

77. 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78. 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79. 上海证券期货文化发展基金会

80. 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81. 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82.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12-21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咏泰慈善基金会

2. 上海市高毅公益基金会

3.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 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

5. 上海视觉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文号:沪税办发〔2023〕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12-29

状态: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市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大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可向市、区任一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事先裁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倾向性意见、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成员企业及其他企业情况、涉及的纳税期间等)和政策依据;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

(四)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受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研等方式判断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确认无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意见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经研究认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转交。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照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二条 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或接受转交的申请,由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大企业办工作职责组织研究事先裁定意见。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应于受理或接受转交申请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在收到初步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

对初步处理意见一致同意的,由大企业办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对初步处理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大企业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市局作出的事先裁定,由第一税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附件3),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终止裁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审议无法进行的;

(三)发现其他应终止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事先裁定意见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人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裁定事项的后续跟踪,并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裁定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附件4):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裁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可就后续拟预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复杂、影响重大、需向上级请示等特殊情形,经本级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跨省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一体化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4.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

 

附件1

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名称

 

      

        (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事项

描述

 

申请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可另附附件。

申请人

意见

 

纳税人自己对申请事项的倾向性意见,可另附附件。

受理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1.

2.

……                

 

 

附件2

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纳税人识别号:                      )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你单位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名盖章,以表明你单位知晓并确认本知情书所告知的相关内容。

一、事先裁定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人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二、事先裁定的可撤销情形

(一)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裁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三、其他事项

(一)当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可就后续拟预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

(二)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三)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申请人签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税收事先裁定    年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事项向   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经前期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该申请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定意见。

一、涉及企业

 

二、税收事项

 

三、裁定意见

 

四、政策依据

 

 

 

 

裁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

XXX税务局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

XXX年第XXX号

 

XXX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纳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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