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7〕4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