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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6期 总第102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申报等问题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统筹地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七)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抓实参保缴费、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省(自治区)内异地参保核查,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落实贫困人口省(自治区)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八)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用好医保扶贫调度、督战、政策分析功能模块,动态监测攻坚进展。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摘帽县抽查、巡查督查等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异地就医监管。

(九)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推进做实基本医保基金市地级统筹,已经建立基金市地级调剂金的要尽快实现统收统支,仍实行区县级统筹的少数地方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逐步推进市地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十五)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十六)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建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有序衔接征管职责划转,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做好参保缴费动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便民高效抓好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十七)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十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市地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十九)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工作,组建编码标准维护团队,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编码测试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完成地方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过渡期内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10日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有哪些?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落实医保扶贫攻坚硬任务、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二是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三是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四是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四、医保支付管理有哪些工作要求?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管理。三是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五、如何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首要任务。《通知》强调2020年要继续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二是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推进规范执法。三是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此外,《通知》还对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筹、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提出了工作要求。

六、经办管理服务如何加强?

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是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知》对经办服务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二是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经办体系,建立统一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四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和测试应用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引导预期,确保任务落实。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2日

 


纳税问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申报等问题

1.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 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4.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5.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 电影行业今年遭受疫情影响很大,请问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7、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8、我公司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公司如何享受免征?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缴费人申报时仍应如实填报计费销售额和减除项目,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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