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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5月1日起实施!权威解读来了——节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51日起实施!权威解读来了——节选

近日,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方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问:《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高的省份20%,多数省份阶段性降至19%,还有个别省份14%左右。单位缴费比例总体较高,有一定下调空间;且地区之间差异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竞争不公平,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根据《方案》,各省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问:《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2015年至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问:《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举个例子,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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