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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0期 总第82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二、纳税问答
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2、一般纳税人有多年开发的老项目,因单独立项而划分为多个小项目,部分小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部分小项目能否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3、企业销售无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采取EPC模式(合同内容包含设计,施工及机械采购)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税目序号物品名称税率(%)
1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注1
15
2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25
3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50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注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注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部署安排,在继续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要充分考虑影视行业的特点,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纠正影视行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措施,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工作任务
  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帮助和辅导辖区内影视行业企业及高收入从业人员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门咨询座席,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安排专人,解答自查自纠相关问题,办理自查自纠相关业务。在纳税人自查自纠过程中,不开展入户检查。
  (二)督促纠正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完善
  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抓好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税务总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比照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二)密切部门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指导;要加强与宣传、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研究细化措施,确定时间表、责任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遵守纪律。要严肃保密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守新闻纪律,依职责及时妥当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日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资〔2018〕5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后,《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第二条相应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二)、(三)、(四)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将 《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调整为“(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五)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9月18日

 

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2019年和2020年,从中选择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数据作为分配依据。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二)资金分配。

  1.分档定额奖励。2018年,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共计25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四档。

  第一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9000万元。

  第二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7000万元。

  第三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5000万元。

  第四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4000万元。

  2019年和2020年,对按上述办法排名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进行奖励,并提高奖励标准,每个年度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

  2.因素法补助。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含兵团)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兼顾区域协调。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东部补助系数为1,中部补助系数为1.2,西部补助系数为1.6。

  2019年和2020年,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继续按上述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组织实施

  各省份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填报信息。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从2018年11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2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每年7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二)汇总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提供给财政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下达资金。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数据情况,结合当年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四)绩效监测和评价。

  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15日

 
 

纳税问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此,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不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2、一般纳税人有多年开发的老项目,因单独立项而划分为多个小项目,部分小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部分小项目能否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单独立项的小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案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体现的开工时间为准。这部分小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不能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3、企业销售无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目前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根据货劳处2015年8月28日处室网页《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采取EPC模式(合同内容包含设计,施工及机械采购)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其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10%,征收率为3%;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6%;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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