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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17)1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所得项目等内容。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个年度为周期,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减征额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减征额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减征额为每年4500元。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后,本次发文明确2017-2019年度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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