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类

2017年第2期 总第62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问答
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投资收回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重组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税收筹划
高新企业新证未达 财报需算“旧账”
收到国家土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四、财税辅导
企业购买基金的分红收入、转让收入如何缴税?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4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日前,下发本市2016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7年1月26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7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基础,是检验我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对引导自然人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牵头负责12万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局金税三期项目组负责12万申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市局征管科技处与电税中心负责12万申报所需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处和七分局负责纳税人有关12万申报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12万申报的网上宣传、报导工作;各分局负责12万申报的具体落实。各单位根据市局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APP和微信申报、缴税工具。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各分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对12万申报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对于已经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四)注重分析反馈,提高工作质效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提高对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分局要通过12万申报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 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2. 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3. 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4. 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五、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12万申报各环节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各对口处室沟通、汇报。

  特此通知。

  附件: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式样及要求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5号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

  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7〕15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 准备工作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① 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2. 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各分局应于2017年3月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3. 加强学习和培训,做好纳税服务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既要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又要熟练掌握金税三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的操作和应用。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的全员培训,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申报阶段

  1. 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 更正申报和延期申报

  今年,市局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另外,在申报期内,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异常情况,应当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要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核定征收企业相关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 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6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 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 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 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 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 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 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 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检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各分局应组织专家团队对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检查,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专项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汇算清缴及其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企业并购重组问题

我司在中国内地有两家公司,属于境外同一投资方投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拟吸收合并成一家企业。问:1、合并基准日是不吸收合并工商登记的日期?若是,吸收合并工商登记完成后,被吸收企业还能经常生产吗? 2、经确认工商局,吸收合并的工商登记和被吸收企业的注销登记要同时递单,即吸收合并工商登记完成后,被吸收方的营业执照就已注销,那被吸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后,被吸收企业如果还有存货需要以被吸收企业名义销售还可以开具发票正常销售及收款吗?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第二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

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日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日期。在合并日,被吸收企业控制权转移到吸收企业,当事双方就应进行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完成工商登记后,被吸收企业就应以合并后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

 

2、《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日后,被吸收企业的资产、负债由吸收企业承接;被吸收企业的存货也将转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向吸收企业开具发票或者收据。合并日后,存货属于吸收企业,需以吸收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并由吸收企业按规定对外开具发票。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投资收回企业所得税

A公司出资90万元与B公司出资10万元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其中A占90%,B占10%。A公司与B公司以同样的出资及其股权比例成立乙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后,甲公司盈利200万元,乙公司亏损150万元。最近A、B两公司经过协商B公司将甲乙两公司的股权分别以20万元和5万元出售给A公司。一段实际后,A公司将甲乙两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甲乙两公司注销。A公司对甲公司产生投资收益90万元,对乙公司产生投资收益为-95万元。请问:A公司对甲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乙公司产生的投资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而不是根据投资收益金额税前扣除。

企业分立重组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到股权转让(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重组分立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二)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分立重组中, 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税收筹划
Field For Tax Planing


高新企业新证未达 财报需算“旧账”

    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称,由于其2016年3月3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公司随之调整了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此举意义何在?

  2014年度财务报表公告日之时,公司尚未取得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认定,而递延所得税是对未来税款的确认,公司按25%的税率进行了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取得资格证后2015年及以后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15%。南山铝业公司缘何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这就要从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说起。

  高新技术三年一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采用优惠税率15%等税收优惠政策。南山铝业初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截至公司 2014年度财务报表公告日,公司未取得 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认定,公司按25%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影响未来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指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按照未来可以抵扣所得税与未来需要多缴所得税,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未来少交一笔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未来多交一笔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都影响企业未来的所得税费用,也影响企业未来的净利润。特殊情况下,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缴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况。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增加或减少应缴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所得税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其他情况下因税率变化产生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税率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014年度财务报表公告日,南山铝业未取得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认定,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未来递延所得税按照25%确认,计入在2014年年报中符合会计准则。

  会计差错应追溯重述

  企业产生前期差错的原因很多,但不论属于何种原因形成的差错,一旦发现就应对其进行更正。对于重要性的前期差错,更正方法应采用追溯重述法。即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若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量。

  因此,南山铝业适用所得税率的变化属于会计差错,应追溯调整。 案例:甲公司是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14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甲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15%。该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5090万元,涉及所得税的事项如下:(1)年末存货的余额为400万元,可变现净值为36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20万元,其中成本220万元、累计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1)2014年年末暂时性差异

  存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360=4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420-220=200(万元)。

  (2)2014年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90-(25÷25%-40)-(200-15÷25%)=4890(万元)

  应交所得税=4990×25%=1222.50(万元)。

  (3)201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40×15%-25=-19(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200×15%-15=15(万元)。 (4)2014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

收到国家土地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财税辅导
Instruction on Tax Payment


企业购买基金的分红收入、转让收入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6-12-07  

问:企业购买的基金、信托产品等平时分红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时是否缴增值税?是否不管转让时收入大于、等于或少于购买时金额?

答:一、分红收入

关于企业购买的基金、信托产品等平时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总局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6日)》4、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消费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基金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基金、信托产品,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并可以在当年度内抵减负差。


获取短网址


分享到: 

文章详情,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章详情-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章详情,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