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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总第53期)

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编 2016-5-1

 

2016年第5期(总第53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最新法规(第1页)

纳税问答                            ---------咨询平台(第4页)

“营改增”企业不能忽视的6个税务筹划点       ---------税收筹划(第8页)

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辅导(第9页)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的工作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省局要统筹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认真研究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盈利模式,解剖样本企业营业收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情况,掌握企业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关系,摸清对外投资和近年投资收益情况,发掘税收风险点。利用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梳理印证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渠道信息描述是否吻合。关注重点税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损失、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特殊重组、弥补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高风险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跟踪指导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
  对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跨年度事项、企业重组、资产损失、汇总纳税等高风险事项,可以列示本省市近3年至5年基本数据和变化情况,从不同维度细分高风险事项,掌握每项高风险事项的风险点、风险高发环节、主要问题,向风险应对部门推送风险点。研究摸索风险事项的应对规律,逐步形成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模板或指引,跟踪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情况,提高应对准确性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加强后续管理、堵漏增收的有效措施,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省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建团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优势兵力发现、分析、评估、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点,统筹研究风险应对,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二)用好各项数据,建立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以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相关行业指标、上市公司公告、网站信息、政府部门信息等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充实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占有量”,统筹利用涉税信息处理软件,研究建立“好使、管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已经开展风险团队试点的省市,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了解所得税风险事项的不同特点,建立丰富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或模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此前未试点省市,要理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机制,开展数据收集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数据相关指标和模型。税务机关要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引进来”,对本单位和兄弟省市所得税风险指标进行效能评估,完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相关模型。
  (三)协同各方面资源,分类应对所得税风险
  利用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根据风险识别、等级排序确定风险事项应对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方法。有效利用省以下管理资源,跟踪指导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工作,评估所得税风险应对质量,不断提升风险应对效能。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税务总局对省局的绩效考评项目。省局要用好“绩效考评”指挥棒,向下传导压力,部署工作要求,统筹管理资源,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总结风险团队管理工作。省局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征管科技发展司)报告工作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风险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风险点的识别和推送情况、协助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查补收入(含调减亏损情况,下同)、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查补收入、各项高风险事项查补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效能、查补收入占所在单位所得税收入比重等情况,对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营改增问答专刊:征税范围相关问答

1.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房地产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一、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金融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一、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4.生活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一、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税收筹划
Field For Tax Planing


“营改增”企业不能忽视的6个税务筹划点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二、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六、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四大行业营改增,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很重要!

  自2016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两者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别,以便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设立、变更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身份。 
  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身份时,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当纳税人实际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假设:X为抵扣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可抵扣成本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采购时的增值税税率与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相等。 
  一般纳税人抵扣率为:X=1-(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S*11%-P*11%=S*(1-X)*1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3% 
  增值税纳税额相等时,即 S*(1-X)*11%=S*3% 得出X=72.73%,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实际抵扣率高于72.73%时,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纳税人实抵扣率低于72.73%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时,通过以上方法计算得出X=50%,因此: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实际抵扣率高于50%时,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当纳税人实际抵扣率低于50%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以上方法计算出来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在假设销售税率与采购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的结果。而在现实业务中,销售税率与采购税率往往并不相同,例如建筑企业,销售时增值税税率为11%;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取得代开专用发票时的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采购业务也是不断变化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测算。 
  举例:北京市某装饰公司A,全年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营业成本大约为600万元,具体为:人工成本200万元,材料成本及设备成本300万元,其他成本100万元,假设材料及设备成本200万元能够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100万元能够取得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全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800/(1+11%)*11%-300/(1+17%)*17%-100/(1+3%)*3%=79.28-43.59-2.91=32.78(万元);若A公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则全年缴纳增值税额=800/(1+3%)*3%=23.30(万元)。 
  营改增前,A公司全年营业税应纳税额为:800*3%=24万元,营改增后,A公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税负上升明显;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税负略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即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时,应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利用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手段来控制经营规模的,以满足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根据税法规定,经营规模在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将自己分立为几个经营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企业,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算;几个经营规模在标准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合并,成为经营规模在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


财税辅导
Instruction on Tax Payment


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以下这些税前扣除问题,提醒大家注意。 
  一、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二、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四、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五、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六、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 
  七、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八、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九、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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