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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9期(总第57期)

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编 2016-9-1

 

2016年第9期(总第57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最新法规(第1页)

纳税问答                               ---------咨询平台(第4页)

先增资后注销最大限度弥补投资损失               ---------税收筹划(第8页)

汇算清缴后,三种情形需要补充申报!              ---------纳税辅导(第9页)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标准的动漫企业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的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

  五、对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文化部负责。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动漫企业名单时,同时公布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对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对于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经文化部查实后,将撤销有关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文化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动漫企业应立即补缴在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商品的相应税款。

  六、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后)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状况及动漫企业的实际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范围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凡国务院规定一律不得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七、文化部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汇总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八、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九、为保障政策衔接,2016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十、本规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海关、上海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湛江海关、江门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的要求,现就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1、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对于营该增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会直接影响到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涉及到营业税,不影响换入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营改增后,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增值税额,将直接影响换入资产成本的账面价值,具体如下: 
  1.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支付的银行存款(-收到的银行存款)+为换出资产发生的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换出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其他调整因素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除增值税以外,如果属于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属于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计税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是自建还是外购,不动产是营改增前取得的,还是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老房产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在各种情况下,预缴税款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地点等,均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分计税方法归类如下: 
  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考虑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对于非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差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全额,5%计算增值税。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非自建不动产和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定是一致的。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物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A公司与B公司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料如下。假定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016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资产置换,A公司换出用于经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写字楼)。B公司换出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与B公司于当日办理完毕相关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A公司换出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原值为20600万元;已计提摊销6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3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其中原值为1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200万元。 
  以上2项合计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合计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5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投资性房地产均购于营改增前,购入和交换过程中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B公司换出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持股比例为50%),账面价值为5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0万元。 
  置换协议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 
  A公司换入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计持有其80%的股权,并由原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在此之前A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原3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2000万元)。 
  2016年7月1日A公司换入B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分录: 
  换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3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换入5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0+55000=65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5000 
  银行存款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8000 
  —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  2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9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6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0000 
  —土地使用权       20600

 

2、因暴雨受灾,企业可申请哪些税收扶持?

  7月以来,许多地方连降暴雨,特别是长江流域,多轮强降雨导致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企业的厂房被淹,车辆、设备等损毁严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企业发生损失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受灾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减轻损失。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哪些方面能享受优惠政策,如何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呢?江苏省常州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对此进行了梳理。 
  部分税种可申请减免 
  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契税等困难性减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出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资产损失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报废、毁损或变质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办理各类税收优惠 
  ◆房产税: 
  ——要申请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以及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申请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需准备好《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房屋权属证明、房产大修理的计划报告、房产大修的相关施工合同以及房产大修的账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账的复印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还需提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包括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或者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提供以下材料: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资源税: 
  企业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时,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证据。 
  ◆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申请契税优惠时需要《契税纳税申报表》,保险公司的理赔单据、地方政府证明等住房受灾证明材料,房屋购置合同、发票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车船税: 
  办理车船税优惠,办理材料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提供的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税收筹划
Field For Tax Planing


先增资后注销最大限度弥补投资损失

   背景资料 
    主营化工产品销售的A公司是某省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日常运转现金主要依靠母公司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近5年亏损额为500万元。B研究院净资产5000万元,历年盈利,未来预期保持年所得额300万元。 
    A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资产类:银行存款1万元、应收账款100万元、存货50万元(为过期未报废农药产品)。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1300万元(为母公司B研究院历年来垫付A公司日常运转费用及非经营性借款)、应付工资1万元。 
    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650万元。 
    母公司B研究院决定注销A公司,实现业务整合。怎样选择注销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投资A公司的亏损,减少母公司未来的税收支出。 
    筹划方案设计 
    A方案:一般性合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B研究院若实施一般性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几乎等同于公允价值,无评估增值可能,A公司资产近5年未弥补亏损500万元不能在B研究院未来所得中得到弥补。合并后A公司其他应付款下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与B研究院其他应收款下A公司的借款对冲,B研究院滚存未分配利润合并后减少1650万元。该方案下,B研究院因一般性合并,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税收弥补。 
    B方案:特殊性合并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公司是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研究院若实施特殊性吸收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以原有的计税基础并入B研究院。因A公司净资产为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B研究院可弥补的A公司亏损额为0.A公司近5年亏损额500万元无法得到弥补。同样,B研究院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 
    C方案:直接注销 
    A公司通过程序实施资产、债权、债务清算后,直接注销,B研究院投资A公司,产生投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A公司资不抵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所得申报表计算思路,A公司欠母公司B研究院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无力偿还,转作债务清偿收益。经初步计算,清算所得为1150万元,弥补前5年亏损500万元后,还有清算所得650万元,需缴纳税款160万元左右。而A公司账面存款只有1万元,根本无力缴纳税款。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关门的企业,竟然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显然有悖常理。在实践中,资不抵债情况下清偿收益如何计算,给执行清算的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国家税局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对此,天津市地税局、国税局《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明确了清偿收益计算限额,帮助企业走出了因无力偿债而关门却需缴纳清算所得税的死胡同。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根据该办法规定计算,A公司清算所得为-15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500万元,虽然A公司净资产为负,未分配利润为-1650万元,远大于实收资本,但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只有5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B研究院收益中税前扣除。 
    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注销时无力偿还,B研究院确认为坏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属于非经活动的借款,税前无法扣除。 
    因A公司与B研究院为母子公司,历年来,B研究院为A公司付出500万元投资成本和1300万元往来款现金流,会计上共形成1800万元损失。C方案相比前两个方案,税收上也只能就500万元投资损失进行弥补。 
    D方案:先增资后注销 
    母公司B研究院通过正常程序,对A公司增资1300万元,这时,A公司实收资本从500万元变成1800万元,净资产从负到正,同时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从500万元增加到1800万元。A公司因1300万元增资,偿还欠母公司B研究院的1300万元往来款,这时母子公司无往来借款。然后,关闭注销A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后,亏损150万元,加上原有公司的经营亏损1650万元,这时A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数为-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净资产为0.母公司B研究院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800万元,无与A公司坏账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税前扣除。 
    方案比较 
    A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造成了巨额亏损,给母公司B研究院带来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共计1800万元, 母公司B研究院从税收角度出发,希望能最大限度得到税收弥补,减少未来母公司的税收支出。A、B两方案下,B研究院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C方案下,B研究院只能弥补投资损失500万元;而D方案下,B研究院全部损失得到弥补,显然最有利。

 

混凝土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某公司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个新生事物,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大。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安排? 
    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用1000万元兴建搅拌站,500万元购入混凝土运输车,100万元购入泵车。主打产品C15混凝土每年生产销售5万立方米,销售价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运价20元、泵送费平均60元),总销售金额1500万元(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税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下同)。生产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额92元、进项税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额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额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额0.22元,进项税0.01元,电费2千瓦/小时,金额2元,进项税0.34元,生产1立方米混凝土的进项税为15.99元。混凝土运输车年度耗油为200万元,进项税34万元。 
    第一种方案:3年内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3年的进项税合计613.85万元。 
    1.设备进项税额=(1000+500+100)×17%=272(万元)。 
    2.生产混凝土进项税=5×3×15.99=239.85(万元)。 
    3.运输车辆的油料进项税为34×3=102(万元)。 
    (二)3年的销项税=5×300×3×17%=765(万元)。 
    (三)3年应纳税=765-613.85=151.15(万元)。 
    第二种方案:按简易办法征收,3年的应纳税额为:1500×3×6%=270(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结果来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18.85万元。这就说明,新办的商品混凝土企业适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年后,由于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加上沙子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此时选择按简单办法征收增值税比较好。


财税辅导
Instruction on Tax Payment


汇算清缴后,三种情形需要补充申报!

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了,但笔者发现,由于纳税人对税法的不了解等认识上的偏差,仍有不少纳税人存在一些涉税风险,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具体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各种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利息”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比如:A公司2012年开业,2016年5月15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已知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以,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预提的2015年度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已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仍未支付,没有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那么,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A公司3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这样,A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14万元〔(26+3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45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未实际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比如:B公司2016年5月2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50万元。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计提的2015年度各种奖金100万元,已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仍有60万元未发放。那么,对此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B公司2015年工资、薪金60万元在汇缴以后未支付,不得扣除。这样,B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65万元〔(200+6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估价的材料和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资产类科目借方余额中体现。 
  比如:C公司2016年5月3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300万元(1200×2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估价入账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468万元,但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在2016年7月8日仍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对此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C公司468万元的材料,不能作为2015年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需把握8个要点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一大政策亮点。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进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时需把握8个要点。 
  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办法》明确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有的企业可能今年4月已购进不动产却迟迟不付款,故意5月1日后付款,以便于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其实,这样做,隐含着很大的税收风险。因为,取得不动产的准确时间,不是开具发票的时间,而是合同签署时间。如果合同签署时间在4月30日前,即使取得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理解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通常价值巨大,进项税额相应较多,许多企业将会出现增值税额大幅下降的情形。为避免给税收收入带来太大的下滑,此次营改增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待抵扣进项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取得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2年抵扣——取得抵扣凭证当期先抵扣60%,其余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抵扣,具体抵扣时间为取得抵扣凭证的第13个月。有些货物(比如中央空调)如果购买时是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后来转用到在建工程,就得在转用当期转出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留待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仔细区分在建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都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进项税额抵扣上略有区别。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如果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但增加不动产原值不足50%,则不受2年时间之限,可以一次性抵扣。 
  及时运用提前抵扣 
  两种情况下,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必等到第13个月,可以提前全额抵扣。其一是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允许于销售当期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其二是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允许注销清算时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完毕。 
  必须分别核算 
  由于有了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新概念,使得会计核算增加了一个“应缴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不同的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不一样,在建工程开工和建成的时间不一样,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将来改变用途或销售等各种情况也不一样,《办法》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纳税人同时建设两座车间,就得分别核算A车间和B车间各自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精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企业建了一车间,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后来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再比如企业建了一烟囱,因违反环保法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精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入 
  与上点相反,原来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比如原来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改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具体操作仍须分2年抵扣。 
  据实填报纳税资料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除填报纳税申报表外,还需填报5种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税额抵减情况表;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及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如实填报,造成少缴税款,则是偷税,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9月1日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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