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编 2016-10-1
2016年第10期(总第58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最新法规(第1页)
纳税问答 ---------咨询平台(第4页)
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纳税筹划的实施 ---------税收筹划(第8页)
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这些所得税优惠 ---------纳税辅导(第9页)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三)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门类代码 | 类别名称 |
A(农、林、牧、渔业) | (1) 03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2) 04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
B(采矿业) | (3) 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 |
C(制造业) | (4) 16烟草制品业 (5) 17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6)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7)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 22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 (9)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 |
F(批发和零售业) | (10) 批发和零售业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住宿和餐饮业) | (12) 住宿和餐饮业 |
J(金融业) | (13) 66货币金融服务 (14) 68保险业 |
K(房地产业) | (15) 房地产业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7) 79居民服务业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 84社会工作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 88体育 (20) 89娱乐业 |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9422类行业性团体) |
T(国际组织) | (22) 国际组织 |
说明:以上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纳 税 问 答
1、问: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能否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问:我们是一家去年刚成立的民政福利企业,支付给安置的残疾职工可加计扣除的工资是否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扣除基数应不包含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包含残疾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4、问: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5、问:2015年8月我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总价18万元。这份旅游合同,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问:劳务派遣单位差额开票如何开具?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该就应税部分和不确认销售额部分分别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已扣除的不确认为销售额的部分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开票,税率选择“免税”;除此之外的应税部分可以根据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免税”开具实际上不归属于免税,仅代表不征税。操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请向市局反映。
7、问: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利息收入吗?如果是股东的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适用调整政策,企业也不必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而股东如果达到上述关联方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股东为个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股东为法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
8、问:我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因此,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Field For Tax Planing
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纳税筹划的实施
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预想的激励效果。
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
根据以上两个纬度,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四小类: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的。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
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
故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 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纳税筹划拓展了渠道。
分红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高管持股较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模较大,可以考虑采用信托的方法进行合理避税。
转让股票时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 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所阐述,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税收筹划: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1、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关于印花税的税率有一个口诀可以总结如下:“购销、技术和建安合同贴花万分之三;租赁、仓储和保险,千分之一是正点,借款合同记清楚,10000元只收0.5元;其他合同、资金帐,万分之五都一样,海域哦证照与账簿,按件贴花5元正。”
对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该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衣物。对于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予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等。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一般可以充分利用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分项核算印花税等方式进行。
2、房产税的税务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产,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产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凡在上述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所有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免税者外,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对不在开征区范围之内的房产,比如农村,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率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减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时按照4%税率计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上述享受免税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指个人所有的居住用芳免纳房产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以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及时利用;第二,合理确定房产原值,税法规定,独立出来的附属设施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所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务筹划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筹划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企业征税,而设立在这之外的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米调整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各地可以根据此范围制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理、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改造废弃土地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第二,利用土地级别的不同进行筹划,土地税实行幅度税率,大中城市、小城市、县城等税额都不一样,所以选择级别低的土地税额就低。
4、车船税的税务筹划
车船税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舶和非激动船舶。
车船税的计算公式为:车船税税额=计税依据*使用的单位税额
计税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车辆数、自重顿危机数等。
车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利用税率临界点和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免税款的目的。
财税辅导
Instruction on Tax Payment
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这些所得税优惠
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近日整理发布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摘编》,供纳税人参考学习。以下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主要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主要内容」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不动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计算公式的问题你知道吗?
举例:甲企业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提高职工凝聚力,甲企业于2016年8月开工兴建职工俱乐部,支出工程费,建筑材料费,设计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为500万元,全部认证相符,其中有100万元税额是在2016年4月取得。因专用于集体福利,将相关的进项税额500万元全部转出,计入在建工程,最终固定资产的原值为5000万元。
后因企业经营遇到瓶颈,甲企业管理层决定将俱乐部同时对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开放,此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4000万元。
案例解析
一、营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这是本次营改增的新增加政策,也是利好政策。之前只有原允许抵扣,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
二、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例中,俱乐部同时对内外人员开放,属于不动产同时混用于应增值税和集体福利项目,因此其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4000÷5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400×80%=320万元
说明,上述公式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在2016年4月取得100万元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公式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只有400万元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
计算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将其按照购入不动产进项税2年抵扣的规定,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320×60%=192万元
第二年抵扣进项税额=320-192=128万元
三、如何解决两个文件公式的矛盾
对于改变用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的计算公式,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规定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本例如果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1+17%)×17%=581.20万元
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为100万元,则: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81.2-100=481.2万元。
与上述计算结果不一致。原因其实非常简单,两个公式在单一税率的情况下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但实务中在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时很可能不是单一税率,比如本文中案例的情形,自建不动产的原值为500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并无一定的税率比例关系,使用单一的税率计算,当然产生不正确的结果。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即准确简单又利于监管。
因此,在计算不动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公式计算即可,不需考虑36号文件的公式规定。
另,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也可能存在取得时增值税率不单一的情况,比如自建取得的固定资产,比如外购无形资产时存在税率和征收率共存的情况,还有的只取得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等情形,因此笔者建议,在计算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可抵扣时,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公式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四、账务处理
购进不动产时:
借:固定资产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贷:银行存款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
改变用途可以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贷:固定资产320
明年抵扣40%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说明: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其中的32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账务上冲减固定资产原值,似乎是违背了固定资产历史成本的计量原则。但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其他的处理方式更不妥当,在现有条件下,笔者认为冲减固定资产原值较为合理。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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