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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有变化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下称《公告》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如何填报作了新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据悉,留抵税额是指在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如果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就会产生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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