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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账务处理,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

差额征税账务处理,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

营改增后的“差额征税”政策,在账务处理上会碰到一个疑惑,差额扣除的部分,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

举例

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 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三、分析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6%)=60万元, “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 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 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 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 103.6万元。

这里,很多纳税人被2.4万元的“销项税额”迷惑了。追根溯源,为什么会有差额征税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税是“增 值”的税,成本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就成了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在征管形式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能用进项税的抵扣形式申 报,所以采取了从销项税额中抵减的办法,即以“抵减”的形式行“抵扣”之实。其实我们只要把“抵减”的3.6万元税额,改成“抵扣”的税额,其结果就非常 明显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符合业务实质,准确的核算了相关成本收入等项目,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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