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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优惠要重视两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优惠要重视两点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势下,税收政策将在转型升级、节能环保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1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 告)。此外,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环节,纳税人需特别重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管理,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退税比例和资源比重相匹配

78号公告根据不同的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因素,设置了30%、50%、70%和100%四档退税比例。同类综合利用 资源如果产出品和具体技术指标不同,其对应的退税比例也有所不同。例如,垃圾处理享受70%的退税比例,但是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沼气的电力热力项目 享受100%的退税比例。此外,综合利用资源占最终产品的比重直接决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所以,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类别,通过 账务检查、实地核查以及产品工艺分析的方式,确定企业申报产品品名和退税比例的匹配性。

而要检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是否达到规定比 例,就必须计算出当期企业实际投入各种综合利用资源的数量和投入全部原料的总量。但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实际监管中,由于对企业产品流程工艺不了解,又 缺乏专业的化学检验能力和手段,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实地检查,不定期到企业车间和仓库突击了解综合利用资源的种类、购入和领用情况,以及生产流程中的掺兑使 用情况,比对企业实际耗用和仓库进出原料情况与财务账面数据,防范税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产品范围内,综合利用资源用量与 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呈负相关的,以水泥为例,单一产品的综合利用资源占比越高,产品质量越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企业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综合利用资源占 比不会太高。如果企业某月份的综合利用资源占比变化较大,会引来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

合法取得综合利用资源购进发票

企业综合利用的资源获取渠道较多,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资源回收企业等,而在实际经营中,大多上游供货商并不是一般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属 于一般纳税人,这种矛盾使得在很多综合利用资源的回收交易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承担 较高的增值税税负。因此,小部分企业可能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综合利用资源回收的进项税额抵扣,影响增值税及所退税 额。

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个人处收购废弃原料时,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少数实际综合利用资源比重低于标准的企业,可能虚 开收购发票来增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占比,使得账面数据达到规定标准从而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但是收购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务机关特别重视打击虚开增 值税发票行为,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广以后,对经常性开具综合利用资源销售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发票注明业务和实际经营的匹配度。同时,税务机关 正着手出台具体的综合利用资源发票凭证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发票系统后台检查和企业账务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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